鄂水利函〔2023〕141 號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農架林區(qū)水利和湖泊(水務)局,廳直各單位:
近日,水利部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調整水利工程計價依據(jù)安全生產措施費計算標準的通知》(辦水總函〔2023〕38 號),調整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措施費計列標準。為推進新標準貫徹落實,且便于具體操作,現(xiàn)就執(zhí)行《水利工程設計概(估)算編制規(guī)定》(水總〔2014〕429 號)及安全生產措施費計列新標準,提出暫行意見如下:
1.調整安全生產措施費率。由現(xiàn)行費率統(tǒng)一調整為 2.5% ,總額控制,實報實銷。
2.單獨計列安全生產措施費。將“安全生產措施工程”列入“項目組成及劃分”項下“施工臨時工程”的“(5)其他施工臨時工程”之后,增加“(6)安全生產措施工程”,以工程第一至四部分(不包括其中“安全生產措施工程”)建安基本直接費之和為依據(jù)計算安全生產措施費。
3.調整其他直接費組成。將“安全生產措施費”從“其他直接費”中移除,調整后的“其他直接費”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費、夜間施工增加費、特殊地區(qū)施工增加費、臨時設施費和其他等五部分。
本意見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湖北省水利廳
2023 年 2 月 27 日
(此件依申請公開)